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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到小花的案子时,法官又问:“你口供中说,趁小花不备掐住她脖子,将她拖至一个楼房的角落,从她阴道内将肠子拉出,然后逃离现场。”
乔建国的回答是,这件事不是我干的,我和小花的供述互相矛盾,她的证词怎么能当证据用?你们说有证人,我要求和所有证人当面对质。
乔建国的律师也认为,此案没有直接证据,目前所凭的只有乔建国的口供和小花的辨认。
由于事发突然,不能排除小花辨认出错的可能,而且小花辨认出的照片是五个人,并非乔建国一人。
况且,这些证言都是在9月30日前后取得的,当时乔建国已被锁定为犯罪嫌疑人,因此证言难免带有倾向性,掺杂了证人的主观判断。
证人的证言仅能证明小花受害的事实,却不能证明事情是乔建国干的。
乔建国的供述与数名证人的证词,以及现场情况,存在诸多不符之处。
一审被判处死刑后,乔建国表示不服,当庭提出上诉。
上诉本属正常——不是他干的,不能冤死;就算是他干的,也会为自己争取一线生机。
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,乔建国故意杀人、故意伤害案,犯罪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遂发回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。
2005年8月18日上午九时,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乔建国掏肠案进行第二次审理。
与第一次不同,此次审理由公开转为不公开,除被害者直系亲属外,任何人不得旁听,乔建国的家属也被拒之门外。
庭上,乔建国依然不承认两起掏肠案系自己所为。
他的说法始终未变:此前口供是在诱导、提示乃至逼迫下作出的。自己虽有骚扰妇女之举,却从未杀过人。
2005年12月13日,张掖中院二审依旧作出死刑判决。
乔建国再次当庭提出上诉,并说了一段话:“我要求法庭将我的案子公开审理。只有公开审理,我才能给受害者家属一个满意的交代。就算是死,我也要死得堂堂正正、明明白白,不能就这样去死。”
2006年12月25日,案件第三次开庭审理。
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,作出终审判决:将一审的死刑,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。
随后,乔建国被送往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。
本已必死无疑,为何最终没有执行枪决?
有专家给出解释:乔建国虽系累犯,手段残忍,民愤极大,但部分关键事实仅有口供,缺少证据支撑。
每一桩死刑案件,必须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审判程序合法,要经得起最严格的推敲。
对于罪行虽重,但依法不必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,便不能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
简单说,法院并未采纳“疑罪从无”的无罪推定,而是依据现有证据作出有罪认定,但因证据存在瑕疵,故而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。
乔建国的律师认为,两起掏肠案件,警方始终没有直接证据。
第一起案件因当夜下雨,或许未能留下指纹与足印,但第二起案件现场保护相对较好,凶手作案时未戴手套,理论上不可能毫无痕迹遗留,可最终依然未能找到任何直接物证,所凭的只有乔建国的口供和证人证言。
后来,面馆老板娘也开始心生怀疑,觉得真正的凶手或许另有其人。
她回忆说,那天小花出去不到五分钟,便听到惨叫,她慌忙跑出去寻找,当时看见路边站着三个形迹可疑的年轻男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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